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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刑终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王灼林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灼林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刑终字第208号原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灼林。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23日被公安机关决定刑事拘留(未执行),2011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灼林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绍诸刑初字第701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原审被告人王灼林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灼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灼林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灼林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灼林撤回上诉。诸暨市人民法院(2012)绍诸刑初字第70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耀炯代理审判员  余 洪代理审判员  俞湘静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