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民初字第253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刘建军与绍兴县英豪洲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建军;绍兴县英豪洲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2539号原告:刘建军。委托代理人:张春华。被告:绍兴县英豪洲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国良。委托代理人:张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军诉被告绍兴县英豪洲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军撤回对被告绍兴县英豪洲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高翔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