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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二初字第0109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有娥、陈涛与被告刘君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娥,陈涛,刘君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1098号原告王有娥。原告陈涛。委托代理人王有娥。被告刘君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娥、陈涛与被告刘君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有娥、陈涛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有娥、陈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3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兴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