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0395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西安恒伟文具照材有限公司与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恒伟文具照材有限公司,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03954号原告西安恒伟文具照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宏伟。委托代理人丁辉、赵宏玉,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法定代表人孙树栋。本院受理原告西安恒伟文具照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恒伟文具照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剩余50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何俊英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欣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