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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执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青岛润兴塑料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人青岛日彩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润兴塑料新材料有限公司,青岛日彩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53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润兴塑料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11号路,组织机构代码:77682001-4。法定代表人张明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日彩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西部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3351041-1。法定代表人徐立红,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润兴塑料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日彩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商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商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X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