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民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郭玉燕与赵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燕,赵金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澄民初字第00444���原告郭玉燕,女。委托代理人纪凤林,男,大荔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金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燕与被告赵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已经私下和解,原告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玉燕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杜东承审判员 李淑侠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