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绍民终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余振海与浙江正大装饰商城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北海村经济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振海,浙江正大装饰商城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北海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民终字第8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振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国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正大装饰商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鉴红。原审被告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北海村经济合作社。上诉人余振海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1)绍越民初字第2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振海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余振海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振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余振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建荣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陆琪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