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62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625号原告薛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薛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刘文让代理审判员 薛兵兵人民陪审员 滑智武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