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27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娜诉被告刘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娜,刘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275号原告李娜,女,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被告刘锋,男,住宝鸡市渭滨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娜诉被告刘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娜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娜负担。审判员 杨建文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