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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二初字第0075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周洪利诉被告陕西解放汽车贸易公司、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利,陕西省解放汽车贸易公司,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756号原告周洪利,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兴平,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省解放汽车贸易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路101号。法定代表人穆鹏军,该公司法人。委托代理人郝振亚,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新鹏,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恒山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徐建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旭,女,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洪利诉被告陕西解放汽车贸易公司、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洪利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陕西解放汽车贸易公司、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洪利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洪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元,由原告减半承担69.5元。审 判 长  朱保建代理审判员  冯林林代理审判员  韩武娜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晨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