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行审字第0137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1374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西安好运石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好运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未行审字第0137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龙首北路西段**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小卫,男。被执行人西安好运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二环城北客运站西侧。注册号610132100011513。法定代表人焦爱英,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市国土发(2012)4-1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未经政府批准,于2011年3月开始擅自占用未央区草滩街道东四村集体土地(面积为12209.25平方米,合18.3亩)建设加油站。申请执行人以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为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市国土发(2012)4-1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没收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12209.2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并对非法占用12209.25平方米集体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合计183138.75元。2012年7月17日,被执行人履行了上述处罚决定的第二项内容,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第一项内容。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经政府批准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所作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内容适当,应确认其合法。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故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市国土发(2012)4-10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西安好运石化有限公司负担,于执行时给付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波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