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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溪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朱计旺、李健钧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计旺,李健钧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溪保字第1号申请人:朱计旺,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博罗县。被申请人:李健钧,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博罗县。现住:博罗县。申请人朱计旺诉被申请人李健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健钧名下的位于博罗县园洲镇李屋村32米大道(证号为:博府国用(2003)第1322190379号,用地面积为143平方米)及被告李健钧妻子李玉珍名下的位于博罗县园洲镇李屋村32米大道(证号为:博府国用(2003)第1322190380号,用地面积为143平方米)的土地。并提供朱沛明名下位于博罗县园洲镇下南管理区富华路(第三、四层)的(房产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建筑面积为782.25平方米)房产作为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健钧名下的位于博罗县园洲镇李屋村32米大道(证号为:博府国用(2003)第1322190379号,用地面积为143平方米)及被申请人李健钧妻子李玉珍名下的位于博罗县园洲镇李屋村32米大道(证号为:博府国用(2003)第1322190380号,用地面积为143平方米)的土地。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朱沛明名下位于博罗县园洲镇下南管理区富华路(第三、四层)的(房产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建筑面积为782.25平方米)房产。上述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限为2年(即自2012年8月21日至2014年8月20日止),查封其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转让或作其他形式处分。如需延长查封期限,申请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天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后果自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纪汉雄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童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