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234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徐惠立与刘观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惠立,刘观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345号申请执行人:徐惠立,农民。被执行人:刘观冲,农民。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71号徐惠立诉刘观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观冲长期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刘观冲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徐惠立执行款30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申请执行人徐惠立于2012年8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3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熠(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