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英法民二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恒通沥青混凝土拌和站与蒋玉兰、廖桂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恒通沥青混凝土拌和站,蒋玉兰,廖桂发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清英法民二初字第227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恒通沥青混凝土拌和站(普通合伙),地址:佛山市南海区小塘狮山新城三环西路“岚岗”地段广三高速狮中出口处。负责人:杨锦明,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黄衍雄,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玉兰,女,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廖桂发,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现住英德市。本院于2012年8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恒通沥青混凝土拌和站(普通合伙)诉被告蒋玉兰、廖桂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认为,原告与被告蒋玉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英德市英城创辉建筑材料经营部签订《工程合同》,双方结算后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1070929元。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经过双方核实被告实际欠原告工程款761387元。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蒋玉兰、廖桂发欠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恒通沥青混凝土拌和站(普通合伙)的工程款人民币761387元,定于2012年8月30日一次性支付清,原告放弃请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二、本案受理费14438.36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19438.36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蓝文聪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广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