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行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庆峰与磐石市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峰,磐石市人民政府,磐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磐行初字第38号原告张庆峰,男,汉族。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磐石市人民路1633号。法定代表人王雪峰,代市长。委托代理人夏楠,男,磐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科员。第三人磐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德刚,主任。原告张庆峰不服磐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了磐市政房征(2012)051号《关于撤销市政房征补(2012)02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决定》,原告张庆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庆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张庆峰承担。审 判 长 付忠华审 判 员 陈俊蛟代理审判员 周俊君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于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