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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法执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22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甲被执行人赵某乙。申请执行人赵某甲与被执行人赵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定民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赵某乙返还申请执行人赵某甲71000元,现从和解协议达成之日起,由被执行人赵某乙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某甲3000元,至兑付完毕止。案件受理费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定法执字第002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卜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