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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328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282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予已退还代理审判员  薛兵兵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晓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