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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岑龙福与毛松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龙福,毛松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391号原告:岑龙福,男,169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毛松根,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岑龙福诉被告毛松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岑龙福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毛松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龙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岑龙福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正治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许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