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岑龙福与毛松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龙福,毛松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391号原告:岑龙福,男,169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毛松根,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岑龙福诉被告毛松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岑龙福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毛松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龙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岑龙福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正治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许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