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威环民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20-08-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威海环翠建设集团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威海环翠建设集团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环民初字第93-1号原告王某。被告威海环翠建设集团公司。诉讼代表人威海环翠建设集团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代理人王玉霞,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生,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威海环翠建设集团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的审理需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案尚未处理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孙博碕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海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