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枣民三初字第229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韩金怀与张玉才、马秀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金怀,张玉才,马秀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民三初字第2298号原告韩金怀。被告张玉才。被告马秀青,系被告张玉才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金怀诉被告张玉才、马秀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金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彦辉审 判 员 安章红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武晓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