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霍民二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魏开甫与被告周明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开甫,周明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二初字第00334号原告:魏开甫,男,1974年7月5日出生,安徽省霍邱县人,住霍邱县。被告:周明跃,男,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开甫与被告周明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魏开甫负担。审判员 王祖良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友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