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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349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白某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白某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496号原告白某某。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原告之外公。被告白某甲,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徐静,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白某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法定代理人王某某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的相关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法定代理人王某某撤回起诉。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白某某法定代理人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