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349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白某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白某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496号原告白某某。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原告之外公。被告白某甲,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徐静,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白某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法定代理人王某某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的相关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法定代理人王某某撤回起诉。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白某某法定代理人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