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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青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建利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青刑初字第37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建利,男,1974年1月3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身份证号码:4501211974********,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和合村寨上坡39号。因本案于2011年10月1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7月5日,经本院决定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西隆安县看守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青检刑诉(2012)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建利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陆世海、被告人莫建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中,由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莫建利伙同杨品华(已病故)经事先商量,于2009年9月20日由被告人莫建利与南宁市青秀区长塘镇长大村大东瓜坡村民代表藤县朋、藤宇朋签订一份砍伐林木的协议书,以8.6万元的价格购买属于长大村大东瓜坡山地公益林木(地名为“拜茶山”)。同年10月,在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莫建利雇请民工将“拜茶山”山地上的林木全部砍伐,并将砍伐林木出售获利。经勘验测算,上述被砍代林木面积1.7公顷,滥伐林木蓄积量136立方米。2011年10月17日,被告人莫建利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莫建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协议书、发款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照片、林木采伐现场调查报告、证人潘晋田、滕泽兴、滕县朋、滕宇鹏、滕武鹏、蒙益谦证言、被告人莫建利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建利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莫建利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莫建利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建利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认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建利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 光人民陪审员  颜智慧人民陪审员  周少清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