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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内东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内东民初字第46号 原告马某某,男,1983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赵某某,女,1982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1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