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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商终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杭州汇林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智奇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市智奇食品有限公司,杭州汇林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商终字第6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智奇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建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汇林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九斤。上诉人绍兴市智奇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汇林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2)绍越商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绍兴市智奇食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陈蓉霞代理审判员  季璐璐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