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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178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784号原告刘某,女,1981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靖边县东坑镇。被告方某,男,1977年7月8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常伟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