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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邹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邹民初字第967号原告:孙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传生人民陪审员  张兆泉人民陪审员  范家法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