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西执仲字第237-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林武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武,中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仲字第237-1号申请执行人林武。被执行人中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核工业西北工程建设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影路301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林武与被执行人中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西仲裁字(2009)第257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林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45521.73元,仲裁费26598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支付1976878.80元本案执行完毕。西安本院从被执行人账户扣划了1976878.8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林武亦向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申请。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09)第257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奎生审 判 员  康耀先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