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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民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杜某与吕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吕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民初字第1816号原告杜某。被告吕某。原告与被告婚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社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书记员杨俊峰担任庭审记录。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杜某承担。审判员  郝社民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俊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