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浙甬刑执字第340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刘乃锐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乃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3409号罪犯刘乃锐。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1日作出了(2011)甬仑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乃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受贿所得的赃款人民币76000元,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2年8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乃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乃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12年3月获监狱单项表扬,2012年6月获监狱单项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乃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乃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3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邵芳芳人民陪审员  张慧英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何锦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