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民初字第257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蒋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2578号原告:蒋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