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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一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585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林某,农民。本院于2012年8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文生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国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