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符小兵杨翠平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小兵,杨翠平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刑初字第125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小兵,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案发前在深圳市福田区凯旋门六星俱乐部工作,并暂住该俱乐部员工宿舍。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4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被告人杨翠平,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案发前在深圳市福田区凯旋门六星俱乐部工作,并暂住该俱乐部员工宿舍。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4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公一刑诉(2012)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小兵、杨翠平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符小兵、杨翠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起,被告人符小兵在本市福田区福祥街凯旋门六星俱乐部担任保安队长。2012年2月,为收取的士排位费,符小兵安排凯旋门六星俱乐部专门负责夜间停车场出入口秩序的保安员被告人杨翠平允许那些已交排位费的的士车司机在停车场门口排位等客,并驱赶那些未交排位费的的士车司机,从中非法牟利。经核实,2012年2月至2012年四月期间,被告人符小兵通过被告人杨翠平和出租车司机谭某共向八辆的士车的司机收取排位费共人民币4650元。公诉机关就指控事实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符小兵、杨翠平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符小兵判处十个月至一年两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杨翠平判处八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符小兵、杨翠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小兵、杨翠平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辨认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身份材料、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谭某、邓某、刘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苏某1、江某1、王某、张某、文某、罗某、王某雷、荣某的陈述;4、被告人符小兵、杨翠平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符小兵、杨翠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共同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都积极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不予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杨翠平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符小兵、杨翠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符小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3日起至2013年2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杨翠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12年12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晓辉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涂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