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冀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冀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911号原告赵某某,女,生于1980年8月4日,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永年县,现住永年县。被告冀某某,男,生于1978年9月28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冀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豆永周代理审判员 苗高现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