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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一初字第0145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临民一初字第01451号原告张某,女,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王立峰,安徽省临泉县司法局陶老司法所所长。被告杜某,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谢素梅与被告李道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素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道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素梅诉称:谢素梅与李道东于××××��××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后来补办的结婚证,结婚证弄丢。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子“李龙龙”1991年7月11日出生,女“李姗姗”1992年12月7日出生,两个孩子现在都已成年。婚后李道东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沾花惹草。自2003年就外出,也无电话联系,十年来双方从未见面。两个孩子全靠原告打工挣钱抚养,李道东对家庭不尽义务,对孩子也不管不问,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讼要求与李道东离婚。谢素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如下:1、谢素梅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据以表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合法性;2、临泉县艾亭镇谢李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两份,据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后来补办结婚证,且结婚证遗失的事实;以及李道东外出多年,下落不明的事实情况;3、申请出庭证人李龙龙、李姗���、马素梅向法庭表明李道东于2004年离家外出,对家庭不尽义务,至今未归的事实。李道东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材料。经谢素梅举证,合议庭评议,本院对谢素梅举证的客观性、真实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谢素梅与李道东于××××年××月××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子“李龙龙”1991年7月11日出生,女“李姗姗”1992年12月7日出生,现已成年。2004年李道东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且下落不明。法庭公告向李道东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李道东在法定期限内未应诉,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亦未参加法庭审理。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谢素梅与李道东虽结婚多年,但婚后不��和睦相处,李道东于2004年就离家出走,且下落不明,对家庭不尽义务,伤害了夫妻感情,由于长期分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谢素梅诉讼要求与李道东离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谢素梅与被告李道东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谢素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科臣代理审判员  刘汝成人民陪审员  张艳芹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秀云本案适用法律:《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第二款“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款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