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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30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康仕强与陈俊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康仕强;陈俊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303号原告康仕强,男,汉族,1963年6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饶平县。被告陈俊柯,男,汉族,1966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熊伟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