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执字第764-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宋广祺与河南金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广祺,河南金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中执字第764-1号申请执行人宋广祺。被执行人河南金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李建生,该公司经理。本院作出的(2011)中民二初字第5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金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南金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河南金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的收入8715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万顺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