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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遵民初字第301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军,黄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遵民初字第3018号原告刘艳军,女,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遵化市平安城镇孙庄子村。委托代理人李晓江,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黄凯,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遵化市平安城镇西小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军诉被告黄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艳军负担。审判员 刘 浩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