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刑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朱雷兴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雷兴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742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雷兴,男,汉族,1984年6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大专文化,个体户,家住安福县。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5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2)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雷兴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雷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至2012年5月22日,被告人朱雷兴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区小港街道朱田村菜场8号杂货店非法销售盗版光碟。2012年5月22日,公安机关在该店内查获547张DVD光盘。经鉴定,该547张DVD光盘均为非法音像制品。上述事实,被告人朱雷兴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翁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光盘清单,鉴定书,抓获经过陈述笔录,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雷兴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录音录像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雷兴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违禁品非法音像制品,依法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雷兴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二、扣押在案的违禁品非法音像制品547张,均予没收(由公安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丁澍淼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竺露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