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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商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炳英与周炳英、高文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炳英,高文德,周炳勇,王占河,刘素娥,刘维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商初字第420号原告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友彪委托代理人王建国。被告周炳英。被告高文德。被告周炳勇。被告王占河。被告刘素娥。被告刘维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炳英、高文德、周炳勇、王占河、刘素娥、刘维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毕英清审判员 曲 杰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尹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