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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东执民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魏金荣与蒋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金荣,蒋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859号申请执行人:魏金荣,宁波市江东区。委托代理人:贺浩忠,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蒋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金荣与被执行人蒋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由其他法院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85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张晓霞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