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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东执民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市吴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与芦金夫、宁波亿丰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吴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芦金夫,宁波亿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94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吴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宁波市江北区中马路68弄2号,实际经营地:宁波市海曙区中山。法定代表人:王贝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麟,该××员工。被执行人:芦金夫。被执行人:宁波亿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芦金夫,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吴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芦金夫、宁波亿丰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亿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已由本院处置中。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94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张晓霞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