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张初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惠方妹与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村民委员会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方妹,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张初字第00546号原告惠方妹,女,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丹,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梁健康,主任。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宗建宇,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方妹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村民委员会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惠方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147元,退费147元。代理审判员 白锋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