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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联泰威电子有限公司与黄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联泰威电子有限公司,黄文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932号原告深圳市联泰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景苑大厦B2508。法定代表人杨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向辉,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成,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原告诉被告劳动报酬及二倍工资差额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一、入职时间:2010年8月30日。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未签订。三、合同约定的员工工作岗位:工程师。四、合同约定的每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口头约定试用期每月工资为4000元,试用期两个月,转正后月工资为4800元。五、员工实际领取的每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被告称2011年7月工资提到6000元,原告主张是2011年8月份工资提到6000元。六、欠发工资数额:原告拖欠被告2010年8月30至9月20日的工资3333元,拖欠被告2011年10月20日至11月1日的工资2000元,原告于2011年12月17日转帐支付了被告工资5000元,原告拖欠被告工资333元。七、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及原因:被告在原告处最后一天上班时间为2011年11月1日。被告提交了一份辞职申请书,以原告拖欠工资为由向其提出了离职,但被告没有提交原告已签收该辞职申请书的证据。八、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被告于2010年8月30日入职原告处后,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应当支付被告2010年9月30日至2011年8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4400元(4000+4800×8+6000×2)。九、申请仲裁时间:2011年11月9日。十、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被告2010年9月30日至2011年8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6000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0年8月30日至9月20日、2011年10月21日至11月1日的工资5333元及25%经济补偿金1333元;3、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000元;4、原告补交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十一、仲裁结果:1、原告支付被告2010年9月30日至2011年8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4400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0年8月30日至9月20日、2011年10月21日至11月1日的工资333元及25%经济补偿金83.25元;3、原告为被告缴交2010年8月30日至2011年11月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具体的费用和险种,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核定;4、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1、原告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被告方,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本院不予支持。2、社会保险不属于法院处理的范围,本院不予审理。十三、诉讼请求:1、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10年9月30日至2011年8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4400元;2、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10年8月30日至9月20日、2011年10月21日至11月1日的工资333元及25%经济补偿金83.25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十四、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二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联泰威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黄文成2010年9月30日至2011年8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4400元;(二)、原告深圳市联泰威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10年8月30日至9月20日、2011年10月21日至11月1日的工资333元及25%经济补偿金83.25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联泰威电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原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小超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智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