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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胶南民初字第203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崔某某诉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XX,张XX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2034号原告:崔XX,男,X生,汉族,农民,原住胶南市张家楼镇X,现住青岛市四方区X,身份证号码:X委托代理人:郑玉峰,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张家楼镇X,身份证号码:X委托代理人:张XX,男,X出生,汉族,工人,住胶南市张家楼镇秋七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XX与被告张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车成驹人民陪审员  杨进福人民陪审员  贾茂进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