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蒲民初字第0080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蒲民初字第00808号原告冯某某,女,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洛滨镇。被告弥某某,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洛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长 李俊萍审判员 徐 戈审判员 王留纪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妙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