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佛法民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黄汉军与黄子旻、陈某1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汉军,黄子旻,陈某1,邹某1,朱某1,曾某1,欧泽锋,徐海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佛法民二初字第4号原告黄汉军,男,196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系佛冈县汤塘镇东昇酒家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徐伟雄,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委托代理人陈娟,女,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告黄子旻,男,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告陈某1,男,199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法定代理人陈某2,陈某1的父亲。被告邹某1,男,199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法定代理人邹某2,邹某1的父亲。被告朱某1,男,199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法定代理人:朱某2。被告曾某1,男,199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法定代理人曾某2,曾某1的父亲。被告欧泽锋,男,1987年3月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告徐海锋,男,1990年1月出生,汉族,住佛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汉军诉被告黄子旻、陈某1、邹某1、朱某1、曾某1、欧泽锋、徐海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汉军撤回对被告黄子旻、陈某1、邹某1、朱某1、曾某1、欧泽锋、徐海锋起诉。本案受理费227元,由原告黄汉军负担。审判员 蓝森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晓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