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无民一初字第0176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田继珍与安徽无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继珍,安徽无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1763号原告:田继珍,女,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陈孙国,安徽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无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继珍诉被告安徽无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田继珍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继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田继珍承担。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昕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