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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淳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赵刚与浙江千岛湖西南景区旅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刚,浙江千岛湖西南景区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淳民初字第351号原告:赵刚。被告:浙江千岛湖西南景区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曙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刚诉被告浙江西南景区旅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刚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81元,由原告赵刚负担。审 判 长  詹鹏飞人民陪审员  章真忠人民陪审员  叶百超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廖欢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