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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叠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吴冰与桂林市光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文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冰,桂林市光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文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叠民初字第871号原告:吴冰,个体户。被告:桂林市光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85号虞山绿岛1-6-1号。法定代表人:黄文其,经理。被告:黄文其,桂林市光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冰诉被告桂林市光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文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两被告已经归还原告借款,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冰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本案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负担,另58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吴冰。审判员  易桂宁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文馨 微信公众号“”